2005年6月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有买假证的才有卖假证的
检察官善意提醒: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要处刑罚
王凌云

    假证广告像一块久治不愈的“牛皮癣”,长久地困扰着城市的管理者。假证广告久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着一个巨大的“假证需求市场”。那么,到底是哪些人甘冒违法风险支撑起了假证的买方市场呢?发生在舟山定海的下述案例也许能让我们了解其中的一些缘由。
  案例一弄虚作假型
    舟山定海滨江装饰公司周某某、袁某某等五名项目经理,为了能参与由当地城建委组织的二级建造师的评定,他们相约共同用假证蒙混过关,以100至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包括大专学历、假助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在内的10余本假证。
  案例二为图方便型
    大货车司机郑某某的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丢失了,由于其货车是在南京购买的,如要补办则需到南京办手续。为图方便,郑某某花200元购了假行驶证,在使用的头几个月中,郑某某真还没遇到过麻烦。
  案例三犯罪工具型
    倪某用钥匙捅锁手段窃得10辆摩托车,又花了100至200元不等的钱款为每辆摩托车伪造了驾驶证和行驶证,从而使摩托车顺利脱手。
    善意提醒: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,伪造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,伪造高等院校学历、学位证书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,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。